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2016年11月26日批改)
(1998年9月18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集会会议通过 按照2012年1月9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集会会议《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固体废料污染情形防治条例〉等七项礼貌中有关行政逼迫条款的抉择》第一次批改 按照2016年11月26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集会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促进科学技能前进条例>等十项处所性礼貌的抉择》第二次批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劳动者大哥退休后的根基糊口,维护社会安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令、礼貌,团结我省现实,拟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合用于我省行政地区内下列单元和职员(以下统称被保险人):
(一)全部企业、城镇个别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相关的劳动者;
(二)国度构造、奇迹单元、社会集体和与之成立劳动条约相关的劳动者。
国度构造、财务拨款的奇迹单元、社会集体事恋职员的养老保险基金计征和发放步伐由省人民当局另行拟定。
第三条 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法定根基养老保险、处所增补保险和单元增补保险等多条理的保险。当局勉励有前提的处所、单元为被保险人成立增补保险。
第四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分主管社会养老保险事变,实施体系打点。
第五条 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团结方法,养老保险用度由国度、单元和个人三方公道承担。养老保险报酬同被保险人的缴费人为和缴费年限挂钩,并成立公道调理机制,使之与百姓经济成长和人民糊口程度相顺应。
第六条 人民当局必需担保养老保险基金的征集和报酬的给付。
养老保险基金及其收益、各项养老保险报酬按国度划定免征税费。
第二章 养老保险基金的征集
第七条 社会养老保险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民身份证号作为被保险人独一和终身的社会保障号。
第八条 养老保险基金的来历:
(一)单元和被保险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二)养老保险基金的银行存款利钱;
(三)基金收益;
(四)滞纳金;
(五)处所财务拨款;
(六)社会捐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