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根基养老保险划定》已经2006年12月4日市人民当局第57次常务集会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王岐山
二○○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北京市根基养老保险划定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根基养老保险基金
第三章 根基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第四章 根基养老保险报酬
第五章 法令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劳动者退休后的根基糊口,完美根基养老保险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度有关划定,团结本市现实环境,拟定本划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地区内的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相关的城镇职工,城镇个别工商户和机动就业职员,该当凭证本划定介入根基养老保险。
介入根基养老保险的城镇职工、个别工商户和机动就业职员,以下统称为被保险人。
第三条 根基养老保险制度僵持包围普及、程度恰当、布局公道、基金均衡的原则。
第四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分认真组织、指导、监视和打点全市根基养老保险事变;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分认真监视和打点本行政地区内的根基养老保险事变。
市和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分设立的社会保险包办机构,依法认真挂号、征收、付出和审核等根基养老保险的详细事变;市社会保险包办机构认真拟定详细打点制度,类型营业流程。
第五条 财务部分认真根基养老保险基金的财政监视和打点事变;审计构造认真对根基养老保险基金的出入和打点环境举办监视。
第六条 北京市社会保险监视委员会认真对根基养老保险法令、礼貌、规章和政策的执行环境以及根基养老保险基金的打点事变举办监视。
北京市社会保险监视委员会由当局代表、企业代表、工会代表和离退休职员代表构成。
第七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分会同有关部分做好企业退休职员社会化打点事变,为退休职员提供社会化处事。
第八条 勉励企业在介入根基养老保险的基本上成立企业年金,倡导被保险人介入个人储备性养老保险。
第二章 根基养老保险基金
第九条 根基养老保险基金由下列部门组成:
(一)企业和被保险人缴纳的根基养老保险费;
(二)根基养老保险费利钱和其他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