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单元和被保险人均应逐月按划定的缴费人为和缴费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
养老保险费由处所税务构造征收。
第八条 从1998年7月1日起,全省同一按被保险人月缴费人为的11%成立小我私人帐户(原行业统筹的中央下属企业从1998年1月1日起,按被保险人月缴费人为的11%成立小我私人帐户)。个中,被保险人缴费所有计入小我私人帐户,别的不敷部门从单元缴费中划入;跟着小我私人缴费比例的进步,单元缴费划入比例响应低落。小我私人缴费的详细比例和调解由省人民当局同一划定。
条例实验前的小我私人帐户,与条例实验后的小我私人帐户归并计较。被保险人世断社会养老保险相关时,其小我私人帐户继承保存并计息,与从头介入后的小我私人帐户归并计较。小我私人帐户基金只用于本人养老,一样平常不得提前支取。农夫条约制职工在终止或扫除劳动条约后,社会保险包办机构可以将养老保险小我私人帐户中的资金一次性发给本人,同时终结养老保险相关。
小我私人帐户记帐利率由省社会保险包办机构参考银行同期城乡住民储备存款利率同一划定及调解。
第九条 下岗职工、劳务输出职员、挂靠在人才交换机构的职员的养老保险费,由再就业处事中心、劳务输出打点机构、人才交换机构代扣代缴,或由本人直接缴纳。
第十条 过渡性养老金按以下步伐计发:
(一)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不满15年的被保险人,按其1998年6月30日前的缴费年限,每满一年计发本人指数化月均匀缴费人为的1%;
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及以上的被保险人,按其1998年6月30日前的缴费年限,每满一年计发本人指数化月均匀缴费人为的1.2%;
从事过井下、高温、低暖和有毒有害等非凡工种的被保险人退休,按其1998年6月30日前在非凡工种岗亭事变的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增发本人指数化月均匀缴费人为0.2%。
(二)调理金按1997年度地址市、县职工月均匀人为的10%计发。
第十一条 养老金每年7月举办调解。基本养老金每年7月按地址市上年度职工月均匀人为的增添率同法式整;均匀人为负增添时,基本养老金按负增添前的职工月均匀人为计发。
过渡性养老金和小我私人帐户养老金按地址市上年度均匀缴费人为增添率的40%至60%调解,负增添时不调解,详细比例由各市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