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劳动者大哥退休后的根基糊口,维护社会安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令、礼貌,团结我省现实,拟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合用于我省行政地区内下列单元和职员(以下统称被保险人):
(一)全部企业、城镇个别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相关的劳动者;
(二)国度构造、奇迹单元、社会集体和与之成立劳动条约相关的劳动者。
国度构造、财务拨款的奇迹单元、社会集体事恋职员的养老保险基金计征和发放步伐由省人民当局另行拟定。
第三条 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法定根基养老保险、处所增补保险和单元增补保险等多条理的保险。当局勉励有前提的处所、单元为被保险人成立增补保险。
第四条 社会保险部分主管社会养老保险事变,实施体系打点。
第五条 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社会统筹和小我私人帐户相团结方法,养老保险用度由国度、单元和小我私人三方公道承担。养老保险报酬同被保险人的缴费人为和缴费年限挂钩,并成立公道调理机制,使之与百姓经济成长和人民糊口程度相顺应。
第六条 人民当局必需担保养老保险基金的征集和报酬的给付。
养老保险基金及其收益、各项养老保险报酬按国度划定免征税费。
第二章 养老保险基金的征集
第七条 社会养老保险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民身份证号作为被保险人独一和终身的社会保障号。
第八条 养老保险基金的来历:
(一)单元和被保险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二)养老保险基金的银行存款利钱;
(三)基金收益;
(四)滞纳金;
(五)处所财务拨款;
(六)社会捐赠;
(七)其他收入。
第九条 单元和被保险人必需按划定的尺度逐月缴纳养老保险费。被保险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所有计入小我私人帐户;单元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一部门计入小我私人帐户,别的计入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属于介入社会养老保险的全体被保险人配合全部。
第十条 被保险人按本人上年度月均匀人为的必然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由省人民当局按照职工人为收入程度和小我私人帐户蕴蓄的环境抉择。单元按所属被保险人上年度月均匀人为总额的必然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详细比例由社会保险部分会同财务部分测定,经上缴社会保险部分考核后报同级人民当局核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