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灵活就业(托管)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医保缴费年限不足,如何补缴医保费用?如果无力一次性补缴的有其他办法吗?
答:灵活就业(托管)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足需补足规定年限的,可选择按当年度最低缴费基数的8%一次性补足不足规定年限的医疗保险费,并按当年度最低缴费基数的0.8%缴纳以后15年的大病救助费;如果因经济困难等原因无法一次性补缴的,可向社保部门申请按在职人员缴费标准继续按年缴纳医疗保险费,直至缴满规定年限。
选择一次性缴足医疗保险费的,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并按退休人员待遇划拨个人帐户。选择按在职人员缴费标准继续缴费至规定年限的,其个人账户划拨金额按本人缴费基数计算,继续缴费期间享受在职人员医疗保险待遇。缴至规定年限后,再按当年度最低缴费基数的0.8%一次性缴纳以后15年的大病救助费,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例】丁女士,1995年7月企业就业并参加了职工养老保险,2002年1月参加职工医保,后与用人单位解除合同后以托管人员身份继续缴费,2013年12月到达退休年龄,因经济困难无法一次性补缴医保费,个人提出申请按在职人员缴费标准继续缴费至2016年12月,以达到规定年限。在此期间她按在职人员标准缴纳医保费并享受医保待遇。假设到2016年12月个人经济状况转好,可以按当年度最低缴费基数的8%一次性缴足剩余1年的医保费并按当年度最低缴费基数的0.8%一次性缴纳15年的大病救助费后,就可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八、缴费年限调整后,退休时补缴的医保费是否增加了很多?有什么帮扶政策吗?
答:根据泰州市规定,2013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我市以江苏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2025元)作为城镇职工医保一次性费用的补缴基数,取代我市原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203元)的缴费基数。对保龄较长且补缴年限较少的部分职工,医保一次性补缴的费用不是增加而是有所降低。
为帮助保龄较短人员减轻一次性补缴的压力,我市采取逐步过渡的办法,设定当年度因缴费年限不足而需补缴的医保封顶缴费金额,当其需补缴的费用超出本年度封顶缴费金额时,按封顶缴费金额缴纳;当其需补缴的费用低于本年度封顶缴费金额时,按实际计算的金额补缴。2013年度(2013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视同缴费年限封顶线是5000元,以后视同缴费年限不足的补缴封顶线每年在上年基础上递增5000元,直至规定的补缴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