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用人单位参保职工有增减变动的,应及时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十三条 2013年9月30日前按原政策已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含退休职工),需将住院医疗保险变更为综合医疗保险的,由单位办理变更手续,灵活就业人员(含已转退休的灵活就业人员)由个人办理变更手续。办理变更手续时,应以上年度全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基数,由用人单位按 1.25%的比例补缴参加住院医疗保险期间(含退休一次性补缴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灵活就业人员由个人补缴。补缴的保费全部划入统筹基金。办理变更手续并补缴费后,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从次月起、灵活就业人员从下一年度起按综合医疗保险缴费和支付待遇。
第四十四条 单位参保人员需变更为灵活就业人员的,应根据原在单位时的参保险种,一次性缴完当年度剩余月份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灵活就业人员需变更为单位参保人员的,已缴纳的当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费不退回,办理变更手续后从下一年度7月起以单位职工方式缴费。已停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可即时办理续保及变更手续,变更后次月起以单位职工方式缴费,如需补缴停保期间保费,按照补缴保费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五条 停保是指参保人员暂停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并暂停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包括以下情形:
(一)灵活就业人员未及时续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从欠费之日起停保;
(二)用人单位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超过三个月的,用人单位职工停保,停保时间从欠费首月的1日起计算;
(三)参保人员因各种原因需暂停缴费的,应在未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情况下由用人单位或个人申请停保。停保时间从办理停保手续的次月1日开始计算。
参保人员停保期间,不予办理任何基本医疗保险变更手续。需办理变更手续的参保人员,应先办理续保,再办理变更。
无论何种原因停保,停保期间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第四十六条 续保是指参保人员停保后恢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续保时需补缴停保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按照补缴保费的规定办理。
停保三个月以内续保的,从续保当日起恢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停保超过三个月的,从续保当日起计算90天后方可恢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四十七条 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移入是指参保人员将其在其他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到本市,包括以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