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市用人单位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移入;
(二)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移入。
已由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退休或申领养老金的人员,或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人员,暂不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移入。
第四十八条 参保人员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移入时,应将在原统筹地区的个人账户余额转入本市,在原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参保人员应在新就业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再到原就业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办理移入手续30天后参保人员方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四十九条 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移出,是指参保人员将其在本市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到其他统筹地区。参保人员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移出时,个人账户余额随同转移,其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转移。
第五十条 退保是指参保人员终止在本市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不再享受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办理退保手续后,个人账户余额支付给本人或继承人,无继承人时归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灵活就业人员在缴费所属年度退保的,当年度已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不予退回。
第五十一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构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划分为个人账户、风险储备金和统筹基金,按照国家、自治区、柳州市有关规定管理和计息。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应分开核算,严格界定支付范围和责任,各自平衡,不得互相挤占。
(一)个人账户
1. 个人账户从参保并缴费的当月起按规定划入。在职职工个人账户按月划入,划入标准为本人月缴费基数的4.25%;灵活就业人员个人账户按年划入,划入标准为本人年缴费基数的4.25%。个人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退休并办理“在职”转“退休”的医疗保险变更手续后,以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退休或申领养老金时核定的个人退休工资或基本养老金为基数(如本人工资或养老金高于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300%的金额确定;低于60%的,以及无法明确基数的,以60%的金额确定),按年划入个人账户,划入标准为基数的3%。
2. 个人账户结存资金为个人所有,只能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使用,支付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符合规定的本人门诊医疗费用、药店购药费用、住院起付标准的费用以及其已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父母、配偶和子女的门诊医疗费用或药店购药费用。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