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活就业人员需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由个人按照以上标准补缴,并按规定划入个人账户。
第三十一条 参保人员续保时需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应根据停保时的险种,按照以上标准补缴。
第三十二条 退休人员或男性已年满60周岁、女性已年满55周岁的人员一次性补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并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第三十三条 补缴的年限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第三十四条 已按有关规定缴纳或补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不予退还。
第三十五条 参保人员缴费基数暂按一年(医保年度)一定。每年7月至次年6月执行固定的缴费基数。用人单位应按时向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如实申报职工上一年度工资总额,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核定其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逾期不申报的,按照国家、自治区及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构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单独列账,专款专用,任何人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核算严格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及《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的规定和要求执行。
第三十七条 建立医疗保险基金监督机制。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接受同级及上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出实行年度总额控制,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当年内实际筹集的基金与支出的总医疗费用之间出现较大差距时,由市政府召集相关部门协调,采取相应对策,保证基金收支总额基本平衡。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按现行财政体制及国家有关财务规定列支。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或个人应向单位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经审核符合参保条件的,应当按照参保地的缴费比例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月缴纳及补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采取银行托收、单位转账、银行解存现金或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其他方式缴入基金专户。
灵活就业人员应按年度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每年6月25日以前续缴下一年度的保费。下年度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灵活就业人员,在续缴下年度保费时也可先缴至预计退休月份。缴费地点为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委托的金融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