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职工医疗保险(4)

五险一金2018-10-09才子老师

(二)异地居住的退休人员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应按照我市规定的住院起付标准、统筹支付比例等支付。但属于药品费用的,应按照居住地基本医疗保险药品支付范围的有关规定支付;属于诊疗项目费用的,应按照我市的有关规定支付。

(三)异地居住的退休人员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不能即时结算的,须先由本人现金垫付。出院后将有关资料交医疗保险专管人员,由医疗保险专管人员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结算。

(三)异地居住的退休人员如因病情需要转院治疗的,应由居住地定点医院开具转诊单。

异地居住的退休人员返回大连市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应及时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登记备案并解封医疗保险IC卡后,方可持卡在定点医院结算其住院医疗费用。出院结算后1个月内,应通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逾期未办理备案的,视为放弃异地就医待遇。

(四)异地居住的退休人员的个人账户资金实行包干管理,每年6月1日至20日或12月1日至20日可办理提取返还。若本人未领取,个人账户余额按同期居民活期存款利率计息,账户资金可以结转或依法继承。

(五)从异地返回大连市统筹区域内居住的退休人员,应及时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办理注销异地居住就医的有关手续。未办理异地居住就医手续所发生的异地医疗费用,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六)在异地工作的本市在职职工未实行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包干管理的,医疗保险参照退休人员异地居住就医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九、关于公务员医疗补助

从2012年1月1日起,公务员医疗补助实行市级统筹,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在公务员医疗补助实行市级统筹前,已建立公务员医疗补助制度的地区,其待遇标准仍按照原标准执行。在此期间,各区市县、先导区不得再出台新的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并应于2011年年底前按照当地标准将公务员医疗补助各项待遇支付完毕,为实行市级统筹做好准备。

十、关于欠费补缴

各区市县、先导区用人单位及参保人员市级统筹前因各种原因中断缴费的,市级统筹后补缴时,应按照各统筹区原有关规定执行;在市级统筹后因各种原因中断缴费的,补缴时应按照《大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及相关配套政策执行。

相关推荐

猜你喜欢

大家正在看

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