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劳动仲裁委员会地址联系电话,舟山市劳动仲裁申请书联系方式 (3)

数据相关2018-08-06才子老师

第十七条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仲裁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会提交答辩书和身份证明文件,答辩书应当根据选定的仲裁员人数和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答辩书的内容包括:

(一)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地及邮编、电信号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地及邮编、电信号码,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电信联系方式;

(二)答辩要点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反驳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及邮编、电信号码.

本会收到答辩书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发送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十八条 申请人可以放弃或者变更仲裁请求.被申请人可以承认或反驳仲裁请求,有权提出反请求.变更仲裁请求应当在首次开庭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提出的,由仲裁庭决定是否接受;但首次开庭后,当事人不得提出变更仲裁请求.

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的,应在答辩期内向本会提交反请求书及副本.逾期提交的,仲裁庭组成前由本会决定是否受理;仲裁庭组成后由仲裁庭决定是否受理.

本会应当在受理被申请人反请求之日起五日内,将反请求书副本发送申请人.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反请求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会提出书面答辩,未提出书面答辩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反请求的其他要求依照本暂行规则对仲裁申请的规定.

第十九条 申请人申请仲裁,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应当在收到本会发出的预交仲裁费用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内向本会预交仲裁费用.

逾期不预交或未足额预交费用的,除本会同意缓交减交外,视为撤回仲裁申请或者撤回反请求申请.

当事人超过本暂行规则规定的时限或仲裁庭指定的时限再提供证据、变更仲裁请求、提出反请求等,仲裁庭同意接受但因此影响仲裁程序进程的,当事人应交纳由此增加的费用.不交纳的,视为未提出.

本会受理仲裁申请后,仲裁庭组成前,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或者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撤回仲裁申请的,案件受理费全部退回,处理费不予退回;仲裁庭组成后,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或者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撤回仲裁申请的,根据实际情况酌情退回部分案件受理费;调解结案的,案件受理费退回30%,处理费不予退回.

第二十条 本会仲裁收费按浙江省物价局批准的《舟山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标准》的规定执行.仲裁费用原则上由败诉的当事人承担,当事人部分胜诉的,根据双方责任大小由仲裁庭确定双方各自应承担的比例,当事人自行和解或经调解结案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仲裁费用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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