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健全组织机构,确保有人办事。一是充分发挥仲裁委员会作用。仲裁委员会是案件处理的承担者,各组成单位既要各司其责,又要主动配合,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切实依法履行职责。建立仲裁委员会例会、重大案件会商等制度,探索仲裁委员会组成单位驻会制度,参与争议处理活动。充分发挥仲裁委员会在争议案件处理中的指导监督作用,在受理案件、处理重大或疑难案件、监督仲裁活动等方面,依法履行仲裁委员会职责。二是完善基层调解组织建设。规模以上非公有制企业调解委员会组建率要到达到90%以上;积极应对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及相关法律出台导致的潜在人事争议,搞好事业单位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试点,人员较多的事业单位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组建率要达到50%以上,做到简单争议事业单位内部调解解决、复杂争议由主管部门调解,部门调解不了和当事人不愿调解的由仲裁机构依法处理;推进区域性、行业性调解组织建设;加强各类调解组织标准化建设,规范调解委员会组成,完善调解基础实施,提高工作保障水平。三是拓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渠道。加大与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沟通协调力度,积极推动将劳动人事争议纳入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范围,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遍布城乡、网络健全、贴近群众的优势,通过调解有效化解劳动人事争议。四是充实仲裁员队伍。合理配备专职仲裁员和记录人员等工作人员,专职仲裁员配置要保证依法组庭的基本要求。要依法按照规定条件和程序做好仲裁工作人员考录、公开招聘和选配,解决“案多人少”仲裁力量不足问题。积极拓展兼职仲裁员渠道,从工会、企业代表组织、教学和政府相关部门、司法机关以及其他社会团体中聘用符合法定条件的兼职仲裁员。同时,要通过增加事业编制、政府购买服务、开发公益岗位等多种途径充实基层调解人员。
(三)完善制度体系,加大执行力度。一是工作程序制定要细。进一步建立健全调解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执行统一文书样本,推动调解工作依法、规范、有序开展。二是案件调解仲裁要快。按照“及时立案、调查、审理、调解、裁决”的原则,改进庭审方式,改进办案方式和手段,积极推行简易案件快速审结、复杂案件合议审理的办法,通过建立流动仲裁庭,实行上门服务等方式,积极开辟劳动争议仲裁“绿色通道”,通过导诉服务、简化立案程序、终局裁决、先予执行、优先执行等措施,努力提高办案效率,实行快立、快调、快结。三是案件办理质量要精。努力提高办案质量,尽可能为当事人提供规范、高效、优质的服务。推动仲裁办案“三方制度”,切实发挥工会、企业代表组织的作用,对于疑难复杂案件组成合议庭审理。仲裁办案标准化,在处理涉及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合同等案件时,法律适用标准要一致。四是突发案件处理要急。及时妥善处置突发性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探索建立政府主导的重大集体劳动争议案件应急调处机制,加强对劳动争议发展趋势的综合研判,及时发现和解决倾向性、苗头性突出问题,增强工作的敏锐性和前瞻性。在集体劳动争议、劳动报酬等多发案件的处理中,要优先发挥政府主导的行政调解作用,引导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和衷共济、共渡难关。五是裁审衔接工作要顺。切实加强与人民法院、司法部门的协调配合,重点做好仲裁终局案件和仲裁逾期未结案件与法院立案环节之间的衔接,切实解决裁审标准不统一、裁审程序衔接不到位导致裁审效率不高等突出问题,确保当事人司法救济渠道的畅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