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近日发布通知,从2018年5月1日起,云南调整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570元调整为1670元。
通知明确,综合考虑2015年以来国家和云南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周边地区情况及企业承受能力,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一类地区(昆明市五华区、盘龙区、西山区、官渡区、呈贡区和安宁市、嵩明县):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67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5元;
二类地区(昆明市所辖其他各县、区;其他州、市政府所在地的县、市、区);其他设市城市及玉龙县、德钦县):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5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4元;
三类地区(其他各县):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35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3元。
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计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包括按规定应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不包括支付给劳动者的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