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在会计报表上应作如下披露:
1.资产负债表上:对于“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涉及的相关的资产负债项目,一律调整资产负债表有关项目的年初数。如上例中的“递延资产”“应交税金”“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等项目的年初数分别增加540000元、178200元、361800元、54270元。
2.在损益表上,对涉及上年度的“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事项,一律调整利润表的“上年实际数”。为便于操作,应记明损益类相关科目金额,分项并入上年实际数,以便于与本年度实际数作同口径比较。如上例中应将“管理费用”的上年实际数减少540000元。
3.在利润分配表上,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余额,一律调整利润分配表“本年实际栏”的“年初未分配利润”数。同时,应对利润表中“上年实际数”相关项目作同口径调整,使调整后上年“年末未分配利润”余额与调整后本年“年初未分配利润”余额一致。
注:①国际上有两种观点:一种为“本期经管成果观点”,认为年度损益表只需包括企业正常发生的活动,而前期项目属非经济性项目,不宜列入本期净收益,而应直接调整留存收益的年初余额;另一种为“总括观点”,认为年度损益表应包括报告期影响股东权益净增减的经济业务,包括前期损益调整项目,都列入净收益,从而更好地反映公司的获利能力。国际会计准则第8号《本期净损益、基本错误和会计政策的变更》接受了这两种观点,但把前者规定为“基准处理方法”,后者为“所允许的备选处理方法”。——参见《国际会计准则》。
②根据上述国际会计准则精神,对于那些次要的会计事项,在不影响会计信息真实性的情况下,则可适当简化会计核算手续,采用简便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处理。此处罚款支出1000元,因金额较小,可简化处理。直接计入当年损益。
财政部1998年颁发的《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保留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这一会计科目,但具体内容及处理方法与上述规定相比有较大变动:
(一)在核算内容方面,不仅核算公司本年度发生的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事项,还包括公司在资产负债表日和年度财务报告报出前发生的需要调整报告年度损益的事项;公司由于调整增加或减少以前年度利润而相应增(减)的所得税,也在此科目核算。
(二)在会计处理方面,《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规定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余额转入“利润分配一一未分配利润”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