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对参保个人骗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如何处理?
答:根据《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社部令第16号)的有关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现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继续领取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骗取养老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立即停止待遇的支付并责令退还;拒不退还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理,并可对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6、养老保险基金如何管理?
答:(1)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纳入单独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2)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实行财政、社保经办机构共同管理,做到互相制约、相互监督,确保基金的安全完整。(3)财政专户存款除留足2个月基本养老备付金外,均存入财政专户定期存款,养老保险基金存款利息收入全部并入基金,最大限度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4)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内部与外部相结合的双重审计制度,并定期向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委员会报告基金收支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