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纳比例及退休养老金计算办法说明(3)

事业单位2018-06-01李一老师

10、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支付项目有哪些?

答:按照省市有关规定,目前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金统筹支付项目包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资福利科审批的基本离、退休费。其他未列入支付的补贴项目按原渠道支付。

11、参保单位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形式是怎样的?

答:目前市直参保单位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发放形式有两种:(1)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由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保处实行社会化发放,每月15日将基本养老金打到离退休人员个人银行存折上;(2)差额、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由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保处委托参保单位代为发放。

12、参保人员没有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已办理退休手续,养老保险如何处理?

答:按照湘劳社发[2002]24号文件规定,在国家无新的规定之前,参加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人员中,凡未达到国家法定正常退休年龄(男满60周岁,女干部满55周岁,女工人满50周岁)办理了提前退休手续的人员(不含按照和参照公务员条例提前退休的人员),在其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前,除国家已有规定者外,所在单位应当继续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单位缴纳部分。缴费基数为退休人员被批准退休前的缴费工资。提前退休人员个人不再缴纳,其个人帐户也不再从单位缴费中按比例划转。其基本养老金(含按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正常调整增加的待遇)由原单位支付,待其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后,转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

13、参保人员死亡后,个人账户如何处理?

答:参加养老保险的人员,在退休前或者退休后死亡,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尚未领取或未领完的,其余额中的个人缴纳部分,可发给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从单位缴费中划转记入个人账户的部分,归入社会统筹基金。

14、对机关事业单位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参保人员,退休后的养老保险关系如何处理?

答:按现行政策规定:参保人员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时,如果缴费不满15年的(含视同缴费年限),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不另发基本养老金;有视同缴费年限,再按其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两个月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满10年不满15年的人员,本人自愿,也可以继续缴费至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缴费满15年以后,机关事业单位社保机构可计发基本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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