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纳比例及退休养老金计算办法说明

事业单位2018-06-01王新老师

为加大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征缴力度,增强基金保障能力,确保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依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5〕38号)和《邵阳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市政发〔2016〕1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征缴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二、缴费年度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征缴年度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三、缴费率

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部分(以下简称单位缴费),按本单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20%的比例缴纳;个人部分(以下简称个人缴费),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8%的比例缴纳,由单位代扣代缴。按本人缴费工资8%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

职业年金:职业年金缴费基数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相同,单位缴费比例为8%,个人缴费比例为4%。个人缴费实行实账积累。对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单位缴费根据单位提供的信息采取记账方式,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工作人员退休时,本人职业年金账户的累计储存额由同级财政拨付资金记实;对非全额供款的单位,单位缴费实行实账积累。

四、征缴方式

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统一直接向参保单位征缴,参保单位应在每年的4月底前向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管理处(以下简称市机关社保处)申报缴费基数,市机关社保处对缴费基数进行审定。缴费基数的确定应严格按照《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和统筹项目暂行规定》(湘人社发〔2016〕40号)文件规定的项目执行。

参保单位应在每月月底之前将当月养老保险费(单位和个人应缴之和)和职业年金直接缴至市机关社保处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和职业年金归集户。

参保单位应根据单位自身人员实际增减情况,按月及时到市机关社保处办理人员异动手续,经核定缴费人数、缴费基数和应缴数额后进行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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