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征缴措施
(一)参保单位未按规定申报且未缴纳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或申报后未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或者因瞒报、漏报职工人数、缴费基数等事项而少缴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的,市机关社保处应根据《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社部2013年第20号令)的规定,于查明欠缴事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出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限期补缴通知,责令用人单位在收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补缴。单位收到限期补缴通知后逾期仍未缴纳的,市机关社保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责令缴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人社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的参保单位,市机关社保处应对其暂缓办理在职人员新增、异动、退休人员养老金与职业年金待遇核定计发等相关业务。
(三)属于财政核拨资金的单位,经催缴3个月内仍未还清欠款的,由人社部门列出清单,报分管财政的副市长批准后,由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从该单位的行政经费和其他资金中予以扣缴。
(四)欠费单位收到限期补缴通知后仍未缴纳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该单位暂停办理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考录用,暂停人员调动、工资审批、评先评优、职级晋升等业务。
(五)市审计、监察部门要充分发挥监督职能,对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欠缴严重且多次催缴未果的单位进行专项审计,经查实拖欠和拒缴养老保险费的单位,除按要求足额补缴外,还应依法按规定予以处罚。
(六)市人民政府将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征缴列为参保单位年度绩效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对恶意拖欠以及欠费严重的单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严肃问责。
(七)单位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无力缴纳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同级人社、财政部门批准后,可延期缴费但最长不超过1年,延期缴费期间免收滞纳金。到期后,单位必须全额补缴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