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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2018-09-27李一老师

山海关区职改办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日

河北:教师编制、职称及待遇有新规

近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正式出台。意见提出一系列措施,加快城乡义务教育协调、均衡发展↓↓↓

统一城乡教职工编制标准

严格按照《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统一城乡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4〕72号)要求,将县镇、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统一到城市标准,即教职工与学生比小学为1∶19、初中为1∶13.5、高中为1∶12.5。

其中,村小学、教学点编制按照生师比和班师比相结合的方式核定(生师比与班师比之和除以2),寄宿制学校要合理配置专职生活教师。

教职工编制城乡、区域统筹

建立城乡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统筹配置机制和跨区域调整机制,实行教职工编制城乡、区域统筹和动态管理,盘活编制存量,提高使用效益。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教育部门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商同级机构编制、财政部门统筹调整和使用本市各级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并报省级机构编制、教育、财政部门备案。

按照班额、生源统筹分配各学校编制

县级教育部门在核定的教职工编制总额和岗位总量内,要按照班额、生源等情况统筹分配各学校教职工编制和岗位数量,并向同级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备案。

根据学校布局结构调整、不同学段学生规模变化等情况,各市、县(市、区)教育部门每2-3年可提出编制调整意见,并及时进行调整。

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教师

完善教师长效补充机制。各地要按照《河北省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实施办法》要求,由教育、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退补相当”原则,及时确定每年教师补充计划,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教师,着力解决乡村教师结构性缺员和城镇师资不足问题。

严禁“有编不补”长期使用编外教师

严禁在有合格教师来源的情况下“有编不补”、长期使用编外教师,特别是不得以事业单位整体满编为由而不为中小学校补充教师。

严禁占用中小学教职工编制

严禁管理部门与中小学校混编混岗占用教职工编制;严禁任何部门和单位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占用或变相占用中小学教职工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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