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用人单位招用暂未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在验证本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文件后,应与招收的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新用人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原企业为其所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可合并计算,被招用人员与原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可中断履行。鼓励自谋职业、灵活就业和其它有支付能力的下岗失业人员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个人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以按照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参保办法参加养老保险。参加养老保险按规定缴费的,其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未继续参加养老保险中断缴费的,达到退休年龄后按实际缴费年限计发基本养老金。进一步降低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参加养老保险的“门槛”,按“低进低保”‘的原则,从2003年1月1日起缴费比例调整为16%,个人帐户比例调整为8%,退休后按相应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2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要开设个人缴费窗口,方便下岗失业人员继续参保缴费。对尚未纳入医疗保险范围的下岗失业人员,可先办理大病医疗统筹或实施社会医疗救助。
九、企业裁员政策
23、加强对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工作的协调和指导。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的企业,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批准。凡职工安置方案和社会保障办法不明确、资金不到位的企业,不得进入关闭破产程序。规范正常生产经营企业裁员行为。凡正常经营的企业成规模裁减人员,其人员裁减方案要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凡不能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并妥善解决与职工债务的,不得裁减人员;凡未按规定为拟裁减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不得裁减人员。国有企业一次性减员超过10%的,要事前向所在地政府报告;一次性减员超过500人的,要事前向省政府报告。
十、社区平台政策
24.加快街道、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组织建设。城乡基层组织要承担起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和企业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的责任。各县(市、区)城区范围的街道和社区居委会都要设立街道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站,所有乡镇都应建立劳动就业工作站。做到职能、编制、人员、经费四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