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鼓励就业压力大的地区,特别是工矿区组织下岗失业人员到经济发达地区就业;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到市外、省外、境外投资办厂和承包项目,带动富余劳动力成建制向外转移;鼓励各类企业通过多种协作方式,组织经过培训防上岗能力的职工到市外、省外、境外就业。劳务输出人员在输出地或输入地缴纳了社会保险费的,输出地劳动保障部门可为其计算缴费年限。鼓励外出劳务人员回乡创业,外出务工人员回乡投资达到一定规模的,可以享受外来投资者同等优惠政策。各级财政要安排资金,专项用于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经费与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的建设经费。
七、财政投入政策
18、各级政府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再就业资金投入,将促进再就业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在《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中增设“就业补助”款级科目,以反映各级财政用于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和贴息、再就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等项支出。
各级财政要安排资金,专项用于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经费与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的经费。各级财政原来安排用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的资金规模不减,在确保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的前提下,按照赣府发[ 2001]32号文件,根据各地下岗失业人员情况以及再就业工作成效,将安排一部分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专项转移支付资金,连同中央、省再就业补助资金一道用于各地促进再就业。各级财政要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专项用于促进就业,其资金总额不少于上级下达的就业补助资金的30%。
八、社会保障政策
19、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障下岗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加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将所有符合条件的城市贫困居民都纳入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解决好特殊困难群体的生活保障以及医疗、住房、子女入学、水电煤气等方面遇到的困难。
20、下岗失业人员离开企业时,其过去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和个人帐户继续保留,企业和个人欠缴的职工社会保险费,要一次性补缴。职工个人接续社会保险关系补交欠费的可酌情减免滞纳金。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时,参保地社会保险机构要为每位职工设立社会保险个人预缴专户。企业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应存人专户,专项用于为职工交纳今后的社会保险费。职工实现了再就业的,由新的用人单位继续为其交纳社会保险费;未实现再就业或再就业后又重新失业的,可由预缴专户为其继续交纳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按当地上年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费率可按个体工商户的费率或职工原企业的费率执行,由职工个人自行确定,退休待遇按相应规定办理。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预缴专户剩余资金可返还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