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失业保险金;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
(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他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四)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失业人员参加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补贴;
(五)被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农民合同制工人的一次性生活补助金;
(六)国务院规定或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十一条失业保险基金和失业保险调剂金必须先存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失业保险基金收入户”,社会保险机构须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将基金转存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存入银行或按照国家规定购买国债的失业保险基金,分别按照国家有关城乡居民同期存款利率和国债利息计息。失业保险基金下利率并入失业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收入。
第十二条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的预算,决算,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经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复核,同级财政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三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经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愿意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根据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规定累计缴费时间计算:
(一)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2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3个月;
(二)累计缴费时间满2年不满3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6个月;
(三)累计缴费时间满3年不满4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9个月;
(四)累计缴费时间满4年不满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12个月;
(五)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6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14个月;
(六)累计缴费时间满6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15个月;以后每增加一年,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增加1个月,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