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根据《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职责(一)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职责1.贯彻落实国家和我市有关失业保险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指导全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失业保险工作;
2.负责编制全市失业保险基金的预算、决算;
3.负责失业保险调剂金的计划安排、审核和监督;
4.负责审核全市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费用;
5.负责建立失业保险基金内部审计制度,对全市失业保险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负责全市失业保险基础信息的汇总、管理、对外发布和统计分析工作;
7.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区县(自治县、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职责1.与就业服务工作紧密结合,确保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
2.负责受理本地区单位参加失业保险的登记、缴费申报及失业保险费决算;
3.负责失业人员的登记、建档、建卡、统计工作;
4.负责向地方税务机关提交征收失业保险费的有关资料,协助做好失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
5.负责失业保险基金的财务核算和失业保险待遇的支付;
6.为失业人员提供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服务;
7.负责指导社区社会保障工作机构开展失业保险工作;
8.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缴费基数和缴费申报单位和职工以当年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单位申报缴费基数时,职工本人工资高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暂按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职工本人工资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60%的,暂按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本单位全部职工的缴费工资之和构成单位缴费工资总额。单位缴费工资总额一般不得低于进入成本和费用的工资总额。地方税务机关应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单位进入成本和费用的工资总额情况。
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的项目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单位应于当年4月30日前向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上年度工资总额和职工人数。没有上年度工资总额的,应按月申报本单位上月工资总额和职工人数。单位职工人数发生变动的,应于次月20日前向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工资总额和职工人数变动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