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没有办理失业保险缴费申报的,暂按该单位上月实际征收数额的110%或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乘以该单位职工人数确定缴费基数。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参保单位缴费申报或职工变动情况申报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抄送当地地方税务机关实施征收。
三、缴费时间和方式单位应于每月10日前到当地地方税务机关缴纳失业保险费,年度决算应缴未缴的失业保险费应于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次月10日前缴纳。逾期未缴纳的,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欠缴额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失业保险基金。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年度终了,应及时对参保单位失业保险费缴纳情况进行决算,向参保单位下达决算补缴计划,并抄送当地地方税务机关。当地地方税务机关要协助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决算工作,认真核实参保单位缴费工资总额。
凡应参保而未参保的单位,地方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单位列入成本和费用的工资总额的3%发出催征失业保险费通知,并督促其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申报手续。
区县(自治县、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将失业保险费征收决算情况于每年决算终结后15日内报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汇总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抄送市地方税务机关和市财政部门。
四、建立失业保险市级调剂基金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机关按月征收的失业保险费,直接解入当地国库;当地国库应于每月终了,将征收到账失业保险费总额各50%,按缴款书规定的预算级次分别划入市、区县(自治县、市)两级财政专户,进入市级财政专户的资金作为市级调剂基金。具体征收解缴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地税局与人民银行重庆营管部另行规定。
区县(自治县、市)失业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按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地税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失业保险基金调剂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社[2003]73号)的规定,由市级调剂基金调剂支付。
五、失业保险基金的预算和决算全市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的预算、决算,由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编制,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商市地方税务机关同意,市财政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六、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2003年12月31日前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发放期限的核定仍按《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失业保险规定的通知》(渝府发[1999]32号)执行;2004年1月1日后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发放期限的核定,按《条例》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