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要扩大失业保险覆盖范围?(2)

失业保险2018-11-28王华老师

  从目前情况看,扩大覆盖范围的重点是非国有企业和非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改革开放二十年的实践证明,非国有企业在推动经济发展、扩大就业空间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为非国有企业的从业人员提供失业保险,有利于劳动力向这些企业流动,既可以减轻国有企业的就业压力,也可以促进非国有企业更快地发展。同时,也是体现社会保障制度普遍性、平等性的需要。非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是事业单位的主要构成,人数在2000万人左右。根据中央关于事业单位改革的精神,其人事制度要进行改革,按照市场原则优化人员结构、减员增效将成为事业单位的必然选择。将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纳入失业保险,对事业单位特别是国有事业单位市场用人机制的形成和自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城镇企业和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纳入失业保险范围是形势发展的需要。改革开放后,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规模加大,速度加快。客观上,一部分农村劳动者已成为城镇劳动力的组成部分,成为经济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将城镇企业和事业单位中与之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村劳动者纳入失业保险,有利于保护这部分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均衡企业的用工成本。

  根据《条例》的规定,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可否纳入失业保险范围,由各省级人民政府确定。这就为失业保险全覆盖提供了法律依据。可以说,《条例》的实施,从根本上解决了失业保险广覆盖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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