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生育保险条例关于生育津贴领取流程和标准规定(2)

生育保险2018-06-07王华老师

1、女职工正常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治疗费、住院费和药费实行定额包干,具体标准为一次性补助1500 元;对生育多胞胎,每多一胎另外补助400 元;难产的,另外补助400 元。

2、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即产假工资)按职工生育前12 个月平均缴费基数计算为日平均工资后,再乘以规定的产假天数计发。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职工的生育津贴(产假工资)暂由原单位发放。

合法生育的产假,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计划生育手术、因生育发生的并发症的待遇支付:

1、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实行定额包干,标准按照四川省物价局、财政厅、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调整四川省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例平包干结算标准的通知》(川价费〔2002〕85 号)规定执行。

2、女职工因生育发生的孕娠并发症、分娩并发症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符合医疗费用报销范围的80%予以报销;

3、因计划生育手术而引起的并发症,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符合医疗费用报销范围的80%予以报销。

(三)参保单位男职工的配偶属于非城镇人口或未在任何企事业单位就业的,可以享受生育期间的部分生育保险待遇,其待遇标准为本条第一款1 项规定的50%。

第十六条 企业破产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清偿其所欠的生育保险费,同时再一次性缴纳12 个月的生育保险费。

对按前款规定清算了生育保险费的破产企业的怀孕女职工在法院宣告破产之日起280 天内生育,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其费用由当地经办机构按规定标准直接支付给本人。

第十七条 因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引起的转院治疗或者到外地生育的,必须由用人单位或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提出意见,经经办机构批准后方可列入报销范围。

第十八条 申领生育保险待遇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所发的《生育服务证》或《生育证》;

(二)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

(四)医疗收费票据原件、费用清单和病历复印件;

(五)是失业妇女的,需另提交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的失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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