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生育保险条例关于生育津贴领取流程和标准规定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要求,参加生育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九条 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其中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财政收支统管的原则,列入预算;企业在本单位的管理费中列支。
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十条 生育保险费的征缴,由经办机构将其纳入社会保险费统一征缴,执行与社会保险相同的征缴稽核等规定。
第十一条 参保单位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 0.6%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本人工资低于上一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缴费工资,高于上一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状况,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职工生育保险费率的调整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 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的征缴,由经办机构委托用人单位的开户银行,凭《社会保险基金委托收款书》在其银行帐户上按月扣缴,存入银行开设的生育保险基金专户,或者由用人单位直接向经办机构以现金缴纳。
第十三条 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资金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
(三)生育保险费滞纳金;
(四)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十四条参照国务院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对欠缴生育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每逾期一日加收2‰的滞纳金。滞纳金在参保单位自有经费中开支,滞纳金转入生育保险基金。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后,在职女职工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及生育发生并发症,在符合人口计划生育 法规的前提下,经同级经办机构审查后,按有关规定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下列生育保险待遇:
(一)生育期间的待遇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