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生育保险条例关于生育津贴领取流程和标准规定(2)

生育保险2018-08-17三水老师

第十四条 参保职工从单位缴费的次月起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新增参保人员,从缴费的次月起,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不含补缴)后方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五条 女职工计划内生育或者终止妊娠,在下列休假时间内享受生育津贴:

(一)怀孕不满2个月终止妊娠,产假20天;

(二)怀孕满2个月不满4个月终止妊娠,产假30天;

(三)怀孕满4个月不满6个月终止妊娠,产假42天;

(四)怀孕满6个月以上分娩或终止妊娠,产假90天,其中分娩产前休假15天;

(五)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六)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七)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第一次生育的,奖励晚育产假45天。

女职工生育同时符合难产、多胞胎生育、晚育条件的,增加的产假天数累加计算。

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生育津贴是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不得低于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不享受生育津贴,休假期间工资由用人单位照发。

第十六条 女职工因生育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含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品费)由生育保险基金实行定额补贴,标准为:

(一)正常生产的1000元;

(二)难产的1500元;

(三)剖腹产2300元。

女职工分娩期间出现并发症的,治疗分娩并发症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和支付标准,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报销。在休假期间治疗其他疾病的医疗费用,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职工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包括因计划生育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人工终止妊娠、输卵(精)管结扎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含检查费、手术费、住院费、药品费)由生育保险基金实行定额补贴,标准为:

(一)怀孕6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600元;

(二)怀孕满4个月不满6个月终止妊娠的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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