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生育保险条例关于生育津贴领取流程和标准规定

生育保险2018-08-17王新老师

2018沧州市生育保险条例关于生育津贴领取流程和标准规定

生育保险基金

第五条 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延迟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滞纳金;

(四)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六条 生育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以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工资总额(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按上年度本市市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国家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生育保险的缴费比例为0.4%,其他用人单位生育保险的缴费比例为0.8%。生育保险费的列支渠道与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相同。

第七条 用人单位必须如实申报职工人数、工资总额,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八条 用人单位需缴纳的生育保险费,应与基本医疗保险费同时缴纳。

第九条 新成立的用人单位应当自批准成立或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办理生育保险参保手续并按规定缴费。

第十条 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撤销、解散和破产以及由于其他原因宣布终止的,应当在资产清算时,按照本市上年度人均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生育保险待遇水平,预留已怀孕女职工生育保险费。

第十一条 生育保险基金用于下列项目的支出:

(一)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

(二)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

(三)职工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其他费用。

第十二条 生育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生育保险基金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生育保险费的征缴和生育保险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财政和审计部门依法对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生育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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