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生育保险条例关于生育津贴领取流程和标准规定(3)

生育保险2018-08-17才子老师

(三)怀孕满2个月不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200元;

(四)怀孕不满2个月终止妊娠的100元;

(五)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的50 元;放置、取出皮下埋植剂的100元;

(六)实施绝育手术的200元;

(七)实施复通手术的1500元。

第十八条 职工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胚胎移植的医疗费用,违反国家和省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因未采取避孕节育措施造成怀孕而实施终止妊娠的医疗费用及节育假工资,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九条 女职工出国以及赴港、澳、台地区期间发生的生育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条 对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其配偶无工作单位、未列入职工生育保险范围、不能享受生育有关待遇的,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费定额补贴标准的50%,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符合上述规定的,由男职工所在用人单位凭申请人的《结婚证》、配偶所在地居民(社区)或村委会出具的无工作单位的证明、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证明以及所发生医疗费用的有效票据、费用明细清单,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报销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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