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参保人在市外产前检查、产后访视、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
(二)属于婴儿的医疗费用;
(三)参保人发生的住院起付线以下的医疗费用;
(四)参保人发生的国家、广东省生育保险用药目录、诊疗范围、服务设施项目标准以外的医疗费用;
(五)参保人在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
(六)参保人未能提供计生证明的;
(七)按照国家或广东省规定应当由个人负担的。
第二十条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参保人在市外分娩住院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实行定额支付,按2500元的标准支付。
第二十一条 参保人未就业的配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且已办理失业登记的,其分娩住院(含产前检查及分娩)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实行定额支付,支付标准为2500元。
第二十二条参保人在国家规定的生育产假或生育手术休假期间享受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按月支付或一次性支付。按月支付生育津贴的标准为参保人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其所在参保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参保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按参保人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本单位全体参保人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核定。
第二十三条参保人按下列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妊娠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引产的、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享受三个月生育津贴;其中剖腹产、多胞胎生育的,享受三个半月生育津贴;
(二)妊娠4个月以上、不满7个月引产的,享受一个月生育津贴;
(三)妊娠4个月以下实施流产手术的,享受一次性生育津贴,标准为1000元;
(四)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及皮下埋植避孕剂的,享受一次性生育津贴,标准为200元;
(五)实行输卵管(输精管)绝育术(复通术),享受一次性生育津贴,标准为1000元。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按国家规定支付女职工生育产假和计划生育休假期间的工资。其后由用人单位向市社保机构申请领取生育津贴。用人单位应在女职工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后12个月内向社会保险机构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的,市社保机构不再予以支付。
参加我市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未按国家规定支付女职工生育产假或计划生育休假期间工资的,女职工可直接向市社保机构申请领取生育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