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男职工参加生育保险且用人单位连续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满6个月以上,其配偶生育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享受15天的护理假津贴。
北京女职工生育假和生育津贴的最新规定
2016年3月24日通过并施行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女职工,按规定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生育奖励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陪产假十五天。女职工及其配偶休假期间,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不得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女职工经所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一至三个月。
从以上条文可以看出,新规:增加生育奖励假30天,取消晚育假30天的规定。接下来就是生育津贴问题,以前规定劳动者晚育的,可以享受晚育津贴,不存在晚育问题后,生育津贴将发生何种变化呢?
2016年5月24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本市参加生育保险人员按规定生育的,增加享受生育奖励假30天的生育津贴,取消晚育假30天的生育津贴。其享受的国家规定的产假和生育奖励假期间的工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生育津贴支付标准支付。
参保人员在2016年1月1日后生育,且在本通知印发前按原规定已领取晚育假的生育津贴的,不再享受生育奖励假的生育津贴。晚育假的生育津贴和生育奖励假的生育津贴不应同时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