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对于晚婚假,修正案并未作出特殊说明。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薛宁兰研究员认为,人口计生法严格意义上是对生育领域的规范,关于结婚的问题则需要依据婚姻法来判断。我国现行婚姻法中规定,晚婚晚育应予鼓励,晚婚假的法律依据依然存在。
由于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从提交审议到正式执行仅相隔10天,许多企业的最新休假标准细则还未制定,各地也需要立法机关来修改相应法规或条例,在各地具体规定出台前,婚假到底如何休、休几天仍难以定论。薛宁兰认为,即便晚婚假取消,各地方法例的调整也需要一定的过程和时间。
目前,广东、上海等省市已经明确了取消晚婚假的态度。
12月30日,广东省表决通过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取消了晚婚晚育假,同时独生子女母亲将不再享有特殊产假福利,不论是生育一孩还是二孩的女性都可享受30天的生育奖励假,丈夫的陪产假从10天增加到15天。
12月31日,上海市卫计委针对新生育政策作出回应称,2016年1月1日以后登记结婚的公民将不再享受晚婚假待遇,而此前登记结婚的不受影响。同时,2016年1月1日以后符合规定生育的夫妻,可以享受延长生育假的待遇,具体规定要待《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改通过后实施。
山东、安徽、四川、江西等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工作也在进行中,具体的婚假、生育假变化将在各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后明确。在江西省的修订工作中,南昌市社科院社会所副所长戴庆锋对《江南都市报》记者表示,取消婚假可以采取渐进式、梯步式的方式,逐步实施,让更多年轻人有所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