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生育保险最新政策,报销条件(4)

生育保险2018-12-21才子老师

职工与用人单位因生育保险待遇发生的纠纷,按国家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在生育保险实行市级统筹之前,市辖各县可根据本办法的精神,结合当地实际,调整和完善本地的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12月13日南宁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南宁市企业女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南府发[1995]138号)同时废止。本办法发布之后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按本办法的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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