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执行《长沙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及《宁乡县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意见》,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确保我县生育保险工作稳步顺利实施,特制定本操作流程:
一、女职工凭《孕产妇保健手册》在本统筹地区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可任选一家作为本人妊娠、产前检查、分娩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医疗机构一经选定,原则上不予变更。
二、女职工确认怀孕20周后,由单位医保专干持《生育证》、《孕产女保健手册》、《医保手册》等证明,到宁乡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一楼社保服务大厅医疗保险中心窗口(以下简称医保中心)进行登记备案并确认其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资格,领取宁乡县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诊疗费结算表,到所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科登记备案、就诊。因特殊情况确需转院的,由定点医疗机构签署确需转院的原因和意见,到医保中心办理转诊手续。如遇紧急情况可先转院,2天内补办手续,转院前的医疗费用由本人先行垫付,转院前和转院后的合计医疗费用在支付标准范围之内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过部分自负。
三、参保职工因计划生育需要实行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皮下埋植术、绝育及绝育后复通术等计划生育手术,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应核对本人身份证与《医保手册》。实施引产术、复通术及育龄期女职工取出宫内节育器的还需持《计划生育手术许可证明》。
四、参保职工计划内生育等发生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按《宁乡县生育保险医疗费用结算规定》结算。
五、参保女职工因急产在非本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分娩,或驻外地工作、因公出差、探亲期间分娩的,其生育医疗费用由本人先行垫付,出院后由参保单位医保专干持医疗服务机构的急产证明或诊断证明、住院病历首页复印件(加盖医疗机构公章)、《医保手册》、生育证、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及发票,到医保中心办理审核报销手续。
六、参保职工分娩或实行计生手术住院,凡2007年10月1日前入院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按原渠道解决,2007年10月1日以后入院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统筹基金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