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最新(2)

生育保险2018-08-24才子老师

财政部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计部门对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情况实施监督。

第九条生育保险基金通过预算实现收支平衡。统筹地经办机构应当编制职工生育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经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复核、审核,报同级政府同意后执行。

第十条职工生育保险基金建立省级调剂金制度。调剂金用于各统筹地区出现收不抵支情况时的统一调剂使用。具体办法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与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职工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包括:

(一)生育或者计划生育假期的生活津贴;

(二)生育或者计划生育的医疗费;

(三)生育营养补助费;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十二条职工领取生育或者计划生育假期的生活津贴的标准,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假期天数为实际计发数,计算公式为:

实际计发数=月平均工资(元)÷30(天)×假期天数

第十三条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怀孕流产、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享受以下产假待遇:

(一)女职工生育正常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

(二)女职工生育为难产、剖宫产的,增加产假15天。

(三)女职工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四)女职工晚育的,增加产假30天;男职工晚育的享受7天护理假。

(五)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产假15天。

(六)怀孕满7个月以上流产时按正常产假休假。

(七)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休假7天,产假期间放置的产假顺延。

(八)经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摘取宫内节育器的,休假3天。

(九)施行输卵管结扎的,休假30天,产假期间结扎的产假顺延。

(十)施行输精管结扎的,休假15天。

(十一)经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施行输卵管复通术的,休假30天;施行输精管复通术的,休假15天。

(十二)因避孕措施失效而施行补救手术的,休假40天。

国家和省对产假进行调整的,执行调整后的产假。

第十四条生育医疗费用包括女职工因怀孕、生育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床位费、药品费、护理费和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包括职工因计划生育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皮埋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由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相关推荐

猜你喜欢

大家正在看

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