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最新

生育保险2018-08-24李天扬老师

办法中顺产的假期天数还是以前的90天,现已更新为98天!

第一条为了规范职工生育保险关系,维护职工参加生育保险和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保障妇女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求,促进妇女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等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具体办法由各统筹地区自行制定。

第三条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的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工作。州(市)、县(区、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工作。

各级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负责职工生育保险业务的具体经办工作。

卫生、财政、人口计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职工生育保险工作。

第四条职工生育保险基金实行州(市)级统筹、省级调剂金制度,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第五条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职工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

职工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为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缴费比例为0.8-1.0%,具体由各统筹地区自行确定。

职工生育保险费缴费比例的调整,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报同级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指定的或者所在县(市、区)经办机构办理职工生育保险登记手续。其中,新设立的用人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用人单位依法终止或者职工生育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终止或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原办理登记机构办理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手续。

第七条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的来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职工生育保险费;

(二)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

(三)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的增值运营收入;

(四)按照规定收取的滞纳金;

(五)财政在基金出现不足时给予的补贴资金;

(六)其他依法应当纳入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的资金。

第八条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职工生育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挪用,不得违规投资运营,不得用于平衡政府其他预算,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挪作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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