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或计划生育医疗费实行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协议结算,具体结算办法由经办机构自行约定。暂不具备协议结算条件的统筹地区执行个人包干结算办法。协议结算或包干结算执行“结余归己,超支自担”原则。与医疗机构协议结算超支的医疗费用,协议医疗机构不得向职工收
生育或计划生育医疗费用协议结算或包干结算的参考标准为:
(一)顺产2500元。
(二)难产(产钳助产和胎头吸引)3000元。
(三)剖宫产5000元。
(四)产前检查费1000元。
(五)妊娠4个月(含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含人工流产)的:2000元。
(六)妊娠4个月以下流产(含人工流产)600元。
(七)放置宫内节育器(含宫内节育器)450元。
(八)摘取宫内节育器150元。
(九)皮埋术200元。
(十)皮埋取除术150元。
(十一)输卵管结扎2000元。
(十二)输精管结扎1000元。
(十三)输卵管复通术2500元。
(十四)输精管复通术2000元。
各统筹地区可根据自身基金使用情况对各项参考标准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五条职工因异地居住、急诊等原因,需要在统筹地以外地区或非协议定点医疗机构生育的,应向经办机构申报备案后就医,实行个人包干结算。
第十六条在怀孕开始到产假结束期间因生育引起的规定并发症的住院费用,按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规定支付,个人负担部分(不含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规定的全自费部分)再由生育保险基金补助70%。
规定并发症有:异位妊娠(宫外孕),妊娠高血压综合症,各种原因引起的产前、产中或产后大出血、子宫破裂、羊水栓塞、重度产褥感染。
未在本条范围内的其他并发症,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报销。
第十七条职工生育给予1000元生育营养补助。多胞胎的,每多一胎增加1000元。
第十八条参加职工生育保险的职工,被确诊为不孕不育症,在具备卫生部批准辅助生殖技术资质的医疗机构施行人工受精或试管婴儿技术的,产生的医疗费给予最高3000元的补助,在生育保险基金中列支。
第十九条职工因生育或者计划生育死亡的,给予一次性补助,标准为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倍,在生育保险基金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