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缴费比例超过0.5%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备案。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育保险基金收支和累计结余情况,及时调整生育保险费缴费比例,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实施。
十一、生育保险费的列支渠道是如何规定的?
《规定》第九条明确,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按照财政和税务部门规定的渠道列支。
十二、如何编制生育保险基金预算和决算?
《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生育保险基金实行设区的市统一编制预算,统一组织实施。生育保险基金预算、决算草案的编制、审核和批准,按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执行。
十三、生育保险基金财务管理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生育保险基金单独建账,独立核算,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生育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按照国家规定的存款利率计息,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不得用于平衡其他政府预算。
第三章 生育保险待遇
十四、生育保险待遇包括哪些项目?
《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生育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十五、哪些人员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享受哪些待遇?
《规定》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按时足额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的,职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和省规定享受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同时,《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失业后,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的医疗费用、一次性营养补助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支付。
十六、用人单位连续缴费不足10个月的,生育保险待遇如何支付?
《规定》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或者职工未就业配偶分娩、流产、引产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为其连续缴费不足10个月的,职工生育医疗费用或者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职工的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在用人单位连续缴费满10个月后,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十七、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职工如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或者未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其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和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所属统筹地区生育保险规定的待遇标准足额支付,其中,生育津贴的支付标准按照职工产假或者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