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待遇期间,本着就近的原则,可将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或乡镇卫生院作为本人门诊统筹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普通门(急)诊医疗费用和意外伤害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按规定予以支付。
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每月20元,起付标准以上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55%,月最高支付限额为80元。例如:如需交款50元,20元以外的30元,按照55%的比例16.5元直接在门诊享受待遇,个人承担33.5元。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最高90%,基本医保统筹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为12.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