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城镇灵活就业人员2017年缴费基数按2015年度市平工资执行;从2016年7月起,养老保险新退休人员,涉及医疗保险退休一次性补费的,属2016年度的部分,月缴费基数按3296元执行,属2017年度及以后的部分,月缴费基数按3544元执行(附件2)。
3.2017年度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标准为260元(附件2)。
(三)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用人单位(包括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申报缴费工资上限和下限标准,分别按2015年度省平工资的300%和60%执行(附件1)。
(四)失业保险
用人单位(包括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申报缴费工资下限标准按2015年度市平工资的60%执行,上不封顶(附件1)。
(五)社会保险费补差
用人单位1-6月期间已申报缴费工资上限和下限与上述标准有差额的(只涉及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社保经办机构统一调整,经用人单位确认后,由用人单位在9月30日前足额缴纳;其中变更了用人单位的职工,其差额分别由变更前后的用人单位以及职工足额缴纳。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及公务员医疗补助1-6月不补差,从2016年7月起按新标准执行。(附件1)。
二、其他事项
(一)社会保险费率调整
1.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率调整
根据四川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从2016年5月1日起至2018年4月30日,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从20%降低至19%。
2.失业保险费率调整
根据四川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通知》,从2016年5月1日起,我省用人单位缴费费率从1.5%降至0.6%,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从0.5%降至0.4%,降低费率的期限暂按两年执行。
(二)做好就业失业登记
用人单位在申报人员变动前应先在就业部门做好就业失业登记,经其核定盖章后方可申报参保人员变动。
(三)社会保险费缴纳
用人单位从2016年7月起,应严格按社保机构核定的应缴金额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请勿多缴,不得少缴。2016年6月及以前的费用尚未清算的,各用人单位应在2016年7月及时与社保机构对账,及时足额缴清社会保险费;未缴清各项社会保险费的,从2016年8月起将继续按照规定征收利息并加收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