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社保缴费基数比例标准,湖州社保缴费比例调整通知(2)

社保政策2018-07-27李天扬老师

  • 职工工资收入的核定

    1.职工工资收入统计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的规定执行。用人单位应如实申报,不得少报、漏报、瞒报职工工资收入。

    2.社保经办机构将对各参保单位申报的职工工资收入进行抽查。对职工工资收入申报不实的单位列为重点稽核对象。

    3.参保缴费单位申报2015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时,应按实申报,同时应经职工本人签字确认,由用人单位留存备查。湖州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将根据参保单位申报的情况依法进行核定2016年度(2016年7月1日-2017年6月30日)的职工个人缴费基数。

  • 对逾期不报或逾期未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确认手续的用人单位,如原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低于浙江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从2016年7月起暂按浙江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职工个人缴费基数进行预征;如原职工个人缴费基数高于浙江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暂按原职工个人缴费基数的110%进行预征,待参保单位提交《工资收入公示承诺书》、《2015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申报表》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按实际申报的情况进行结算调整。

    六、注意事项

    1.为确保年度工资收入申报数据的准确性,5月-6月份如发生单位参保人员增减变动的,待人员参保增减变动完成后再进行年度工资收入申报;本次申报人数以最后一次申报人数为准,自行申报的个人缴纳部分应以本次申报后核定的数据为准。

    2.工资收入申报工作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各参保单位应高度重视,须经职工本人签字确认,并按要求进行公示后如实申报。对瞒报、少报的,将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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