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全文(30)

社保政策2018-08-31王新老师

七、关于老年人配药难

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有的委员和市民提出,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配药尚不能满足老年人常见病用药需求;对老年人慢性病需要长期服用的药品,单次处方所开数量供服用时间过短,建议予以研究并推动解决。经与市人保局、市卫计委等部门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解决老年人配药难,涉及医保政策和处方管理制度,应当在医改中统筹推进解决。为此,建议根据本市的改革探索,在第十八条第二款中增加规定:“完善社区用药政策,建立慢性病患者长处方等机制,满足老年人常见病、慢性病的基本用药需求。”(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八、老年照料护理需求评估制度

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和有的委员提出,修改草案第二十四条对老年照料护理需求评估制度作了原则规定,建议予以细化。经与市卫计委、市民政局、市人保局等部门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全市统一的老年照料护理需求评估制度,目前尚在部分区试点,需进一步探索完善。条例可以对老年照料护理需求评估的事项作出原则规定,对统一的评估标准和申请条件、办理程序可以授权由市政府相关部门负责制定,为进一步探索留有空间。为此,建议在修订草案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对评估事项仅作原则性列举,即按照全市统一的标准对“其失能程度、疾病状况、照护情况等”进行评估;第二款中增加“申请条件和办理程序”由市卫生计生、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负责制定。(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七条)

九、关于扶持养老服务设施和护理机构发展

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有的委员和部门提出,修订草案第二十五条和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分别对扶持养老服务设施和老年护理机构建设发展作了原则性规定,建议细化完善,并建议对老年护理机构实行与养老服务设施同等的扶持政策。经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等规定,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在财政、规划、融资、政府采购等方面采取措施,扶持养老服务设施和护理机构的发展。考虑到养老服务设施与老年护理机构要求不同,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可以采取更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促进养老服务设施与老年护理机构协调融合发展。为此,建议将修订草案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扶持养老服务设施和老年护理机构的建设,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设施和老年护理机构的建设、运营,提供适应老年人需要的相关服务。”同时,删除修订草案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内容。(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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