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最新解读【热】

规章制度2018-07-13王华老师

4月6日,上海市政府公布《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已通过地方人大审议,其中提及,对于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家庭成员应当经常探望。上海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罗培新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在保障老年人权益方面,《条例》并非孤军作战,除道德教化外,还可运用诉讼与信用记录两种措施。

家庭成员要“常去院看看”

2013年,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正式实施,其中第18条规定: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这一规定被大家通俗地理解为:“常回家看看”,法律将赡养从以前单纯的物质赡养,提升到精神赡养。

近日,《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下称《条例》)获审议通过,并将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

记者注意到,在精神赡养方面,《条例》重申家庭成员“常回家看看”的规定,还进一步明确对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家庭成员也要“常去院看看”。

华东理工大学大二学生万乔鹤表示,她对这一政策较为认可,老人有时候很需要子女的陪伴,但目前有不少年轻人不愿意照顾老人,尽赡养义务,“影响信用,不失为老人保障自己权利的手段之一”。

上海市民政局宣传工作人员向记者介绍,不管是上海还是外地,确实存在有些老人有亲属,但无家庭成员看望的情况。该条例经人大通过,主要也是对这方面作出要求。

信用不良,生活、工作均受限

要求“常回家看看”老人时,子女可能会出现拒不接受或者消极应对的情况。上海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罗培新日前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为了保障《条例》的实施,除了道德教化之外,还可以运用诉讼与信用记录两种措施。如果子女等家庭成员拒不探望老人,老人可以提起诉讼,要求他们履行探望的义务。

罗培新说,北京、江苏、广东、河南等省市已经出现了判令子女“常回家看看”的司法判例。上海的法院也可以根据老年人的起诉,做出相关判决,要求子女回家或者到养老机构探望。而且,根据《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与使用管理办法》第13条的规定,如果当事人拒不执行这一生效判决,相关信息将会归入信用平台,对当事人的工作与生活,都将带来一定的影响。

记者注意到,根据前述《管理办法》相关条款,刑事判决信息和涉及财产纠纷的民商事生效判决信息,以及不执行生效判决的信息,都属于这一范畴。而对于信用状况不良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行政机关可以依法采取相关惩戒措施,如限制享受财政资金补助、税收优惠等政策扶持;限制出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高级管理人员;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政府投资项目招标、国家土地出让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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