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老年人的定义。有的代表建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按照本市老龄人口实际情况,对老年人的年龄范围予以明确界定;有的代表建议,条例草案中老年人年龄的界定应当与退休年龄相衔接;有的代表建议,将常住本市非上海户籍的老年人权益保障也纳入法规适用范围。经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老年人定义及与退休年龄的衔接问题,属于国家层面制度设计,应由国家统一规范,《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对非上海户籍常住本市老年人的权益保障,需要根据具体制度具体分析,条例总则中难以作出统一规定。为此,建议条例草案对此不作修改。
(二)关于老年综合津贴的规定。有的代表建议,目前老年综合津贴制度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中的津贴标准偏低,建议适当提高;有的代表提出,老年综合津贴涵盖内容的表述,应为以后的动态调整留出必要空间;有的代表建议,赋予老年人在综合津贴和乘车优惠之间的选择权;有的代表建议,尽快制定相关实施细则,综合津贴的列支应明确列入财政资金专项预算。经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市人大常委会在广泛听取意见、与市政府充分沟通研究的基础上,积极发挥立法引领推动作用,对老年综合津贴制度作了原则性规定,为政府出台相关实施方案提供了法规依据。目前,市政府有关部门正在就老年综合津贴制度的具体实施方案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建议市政府有关部门认真研究本次会议上代表提出的意见以及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对实施方案进一步修改完善。
(三)关于老龄工作中的具体事项。许多代表还对加强老龄工作机构人员配备、加大老龄事业经费投入、合理布局规划养老服务设施、完善养老服务人员培养激励机制、完善家庭养老的支持措施、推进科技助老、发展住房养老反向抵押、缓解老年人“打车难”、对少数民族老年人风俗习惯尊重等提出了一些意见和建议。法制委员会研究后认为,这些事项,有的正在探索研究过程中;有的在市政府及其部门配套规范性文件中已有操作性规定;有的属于工作层面的问题,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在“十三五”规划实施过程中充分考虑老龄事业发展的实际需要,通过加强和改进相关工作予以解决,这些意见已转给市政府相关部门。对这些意见的处理情况已向代表作了解释。
在审议中,代表们普遍对条例草案审议通过后如何加大宣传、贯彻、实施力度提出了很多好的意见和建议。法制委员会认为,条例是本市保障老年人权益的综合性、基础性法规,对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需要各相关部门和全社会的协同推进,建议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条例各项规定,在群众需求与现实差距之间补好短板,及时出台完善相关配套规范性文件,使法规中的惠民措施切实落到实处,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建议加大敬老爱老传统美德的宣传力度,增强全社会的责任意识,营造全社会尊重、关心老年人的环境和风尚;建议积极发挥市和区县人大常委会的监督职能,适时开展条例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督促支持政府、家庭、社会形成合力,共同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各项工作,使上海老年人的生活更加美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