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0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以及市人大代表提出的意见,对草案修改二稿作了进一步修改和审议。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主要修改情况
(一)关于老年人的精神需求。有些代表提出,全社会应当重视、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建议在条例中予以体现。经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代表的意见应予采纳。为此,建议在已对家庭成员应予老年人精神慰藉规定的基础上,在总则第五条第二款中增加“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的表述。(草案修改三稿第五条)
(二)关于长期护理保险。有些委员和代表提出,条例应当积极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建议对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障制度作出方向性规定。经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根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提出的“探索建立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要求,并结合委员和代表的意见,市政府已着手组织相关部门开展相关制度研究设计。考虑到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尚处于研究探索阶段,立法上需要为这一制度创新完善留有空间。为此,建议将草案修改二稿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卫生计生、财政等部门应当完善老年护理筹资、评估、支付、服务、监管等体系;探索建立符合本市实际的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长期照料护理需求。”(草案修改三稿第二十二条)
(三)关于老年综合津贴。有些委员和代表提出,应当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完善老年人高龄津贴、交通出行优惠等政策措施。经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市政府结合委员和代表的意见,并在充分研究论证的基础上,明确本市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统一的老年综合津贴制度,对符合条件的六十五周岁以上老年人,按照不同年龄段提供相应的涵盖高龄营养保健、交通出行等生活需求的津贴,提高老年人的社会福利水平。考虑到该制度具体内容较多,建议在法规中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三条,对老年综合津贴制度作出原则规定,同时,建议删除草案修改二稿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草案修改三稿第二十三条)
(四)关于社区养老服务的监督管理。有些代表提出,对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以及其他提供相关运营管理、评估培训的组织既要扶持发展,也要加强监督管理,保障养老服务的质量。经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代表的意见应予采纳。为此,建议将草案修改二稿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以及其他提供相关运营管理、评估培训等组织的管理和服务”;第三款中增加“民政部门应当定期将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名单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的内容。(草案修改三稿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