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全文(17)

社保政策2018-08-31才子老师

(五)关于医养结合。有的委员和代表提出,国家和本市新近出台了一些医养结合的政策举措,建议对条例相关内容作修改完善。经与市民政局、市卫计委等部门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委员和代表的意见应予采纳。为此,建议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指导意见》和本市《关于全面推进本市医养结合发展的若干意见》等规定,对草案修改二稿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内容作相应修改完善。(草案修改三稿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

(六)关于既有居住建筑适老性改造。有的委员提出,老旧住宅适老性改造包括为居住建筑加装电梯、爬楼机或者改造轮椅坡道等多种形式,实践中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法规中不宜规定得过细。经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委员的意见应予采纳。为此,建议删除草案修改二稿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中“加装电梯等”的规定。(草案修改三稿第五十二条第二款)

此外,对草案修改二稿的一些文字作了修改。

二、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对市人大代表意见的分析采纳情况。市人大代表研读讨论中对条例修订草案提出了很多意见和建议,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会同内司委、市政府法制办、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卫计委、市人保局等部门对代表的意见和建议进行了逐条分析研究,对可以通过条例规范的问题,予以积极采纳;对属于老年事业工作中的问题,如老龄工作机构建设和老龄事业经费保障等,建议市政府及相关部门结合代表的意见和建议,统筹协调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切实加强老龄工作机构能力建设和老龄事业经费投入,使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对属于民事基本制度的问题,如赡养人继承、老年人监护等,建议司法部门和相关政府部门结合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在案件审理、老龄事业工作中认真贯彻落实法律行政法规,依法保障好老年人合法权益。

(二)关于老年人概念界定。有些代表提出,本条例的适用范围应当明确老年人的概念,明确是否适用外来常住人口老年人。有些代表提出,对老年人的界定,应当考虑到退休政策的调整。经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对不同年龄的老年人以及外来常住人口老年人等权益保障问题,需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在具体的保障政策制度中加以明确,条例总则中难以笼统规定,且退休政策属于国家层面制度设计。为此,建议在条例修订草案总则中对此可不作规范。

相关推荐

猜你喜欢

大家正在看

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