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改革后对于符合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条件的在职人员,其改革前在机关事业单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连续计算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退休时按照有关规定计发待遇,其本人改革前参保缴费形成的个人账户本息,划转至改革后的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退休时该部分个人缴费本息不计入新老办法标准对比范围,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对于符合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并在改革前已参保的退休人员,其养老保险待遇按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费计发。各市在按省原有政策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期间形成的结余基金,并入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统一使用。
十二、确保养老金发放的筹资机制
(一)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按规定按月及时足额缴纳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切实加强基金征缴,做到应收尽收。
(二)各级政府应积极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社会保障资金投入,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同时为建立职业年金制度提供相应的经费保障,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平稳推进。
十三、社会化管理服务
(一)提高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水平,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实行社会化发放。
(二)各市要加强街道、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加快老年服务设施和服务网络建设,为退休人员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十四、基本养老保险经办管理
(一)各市要根据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际需要,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能力建设,适当充实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服务设施。
(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以及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在辽宁分支机构的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工作。
(三)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缴费申报、关系转移、待遇核定和支付等工作。各市要按照国家和省统一制定的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规程和管理制度,实现规范化、专业化管理,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十五、信息系统建设
(一)建设省级数据平台,集中部署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统一管理全省数据资源,通过专网支持全省业务经办,并统筹考虑与其他业务领域的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