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养老金并轨方案最新解读

社保政策2018-11-05李一老师

11月3日,《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出台,标志着辽宁养老金“并轨”方案落地。

根据国家规定,改革从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本报现就热点问题做问答式整理。

我省企事业单位抚养比如何?

答:我省企业的抚养比是1.95:1,也就是说不到2个在岗职工养1个退休者。而我省机关事业单位的抚养比暂无统计。从全国来看,企业的抚养比大致是3:1:而事业单位抚养比大概是2.5:1;机关更高,大概是2:1。

其他保险是否已并轨?

答:我国社会保险至少有5个险种: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已普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在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方面法律上都作出了相应规定,人社部正在推进这些工作。

养老保险关系和基金怎么转移?

答: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并以本人改革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基金,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基金。转移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曾参加企业养老保险,年限咋算?

答:对于改革前曾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改革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其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应予确认,不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并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他情形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在本人退休时,根据其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及对应的视同缴费指数等因素计发基本养老金。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将如何调?

答:我省将根据职工工资增长和物价变动等情况,国家和省统筹安排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逐步建立兼顾各类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正常调整机制,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由省人社厅、省财政厅按照国家统一政策制定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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