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公立医院绩效工资总量与医院医务性收入、年度考核结果挂钩,原则上一年核定一次,动态管理。确因机构、人员和工作任务发生重大变化等特殊情况需要突破3倍的,由单位向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确定。
(三)县级公立医院绩效工资的分配
县级公立医院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和奖励性绩效两部分,奖励性绩效工资一般不低于60%,具体分配比例和办法由县级公立医院在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自行确定,报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后,送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备案。
县级公立医院工作人员绩效工资分配,应按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县级公立医院制定绩效工资分配办法要充分发扬民主,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或广泛征求职工意见,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报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后实施,并在本单位公开。
(四)统筹考虑县级公立医院退休人员待遇
在职人员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县级公立医院退休、退职人员发放补贴。退休、退职人员分别执行所在市县事业单位同岗位退休人员的补贴标准,所需资金按原工资发放渠道解决。
三、完善县级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政策
(一)积极探索建立院长年薪制
选择有条件的县级公立医院作为院长年薪制试点,院长年薪由财政全额预算保障。促使院长代表政府对公立医院实施精细化管理。
院长任期内的薪酬实行年薪制,其收入水平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三部分构成。基本年薪按本人基本工资或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人均基本工资的一定倍数确定,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分别根据年度和任期考核评价结果确定,合理确定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比重,具体结构比例由各市县结合实际确定,院长年收入总额不纳入县级公立医院绩效工资总量。
(二)建立适应行业特点的薪酬制度
建立完善医院内部绩效考核机制,医院在核定的工资总量范围内,通过科学的绩效考核自主进行薪酬制度,做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同工同酬,重点向临床一线、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业绩突出的人员倾斜,合理拉开收入差距。严禁给医务人员设定创收指标,严禁将医务人员奖金、工资等收入与药品、医学检查等业务收入挂钩。允许公立医院医生通过多点执业获取合规报酬。
(三)建立科学的绩效考评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