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生产经营严重困难单位缓缴社会保险费规定

社保政策2018-08-02才子老师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造成生产经营严重困难时期暂缓缴纳社会保险费(以下简称“缓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缓缴条件

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用人单位,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

(一)因不可抗力,造成生产经营严重困难,无力支付职工最低工资连续6个月以上的;

(二)因不可抗力,造成无法正常生产经营6个月以上,职工仅发生活费的;

(三)其它因法定事由可以缓缴的情况。

二、申报材料

申请缓缴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缓缴社会保险费的申请,申请中应注明单位基本情况、造成生产经营严重困难原因等相关内容,属于政府行为的,提供政府出台的相关文件或规定;

(二)经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告;

(三)提出缓缴申请时1年内的会计报表、银行存款日记账及银行对账单、工资统计报表等;

(四)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的证明。

三、申报程序

(一)用人单位在市(指设区的市,下同)以下(含市级)社保经办机构参保的,应向统筹所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缓缴社会保险费的申请。申报程序如下:

1.用人单位携带相关材料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2.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初审,符合缓缴条件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提出书面申请,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3.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受理后,30日内完成审核,符合条件审核通过的,下发同意缓缴的批复,用人单位与社保经办机构签订缓缴协议,明确缓缴期间双方的权利与责任;审核未通过的,告知具体原因。

(二)用人单位在省社会保险事业局参保的,可直接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提出申请。省直管用人单位中,部分险种在市级及以下社保经办机构参保的,应先向该险种参保地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缓缴申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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